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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行政处分实施细则

时间:2013-03-04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行政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管理。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和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无其它违纪表现者,可按期终止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专业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再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   向学校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   有立功表现的;
(四)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二)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三)   两次以上违纪;
(四)   同时触犯本《实施细则》两条以上;
(五)   勾结校外人员;
(六)   涉外活动违纪;
(七)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   一学年内不得参加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   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地方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劳动教养或被判有期、无期徒刑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   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但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参与破坏学校的管理制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   张贴、投递、散发反动大小字报、传单,以及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传播有害信息或散布反动言论,影响安定团结。
(三)   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进行非法活动。
(四)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等。
(五)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   组织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
(七)   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未构成犯罪的,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有偷窃、诈骗等行为,作案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   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   盗用他人帐号进行上网、打电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   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   结伙作案为首者,按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   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分:
(一)   肇事者(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在打架现场有带头起哄、摔物品等行为助长打架事态升级、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策划打架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到校外打架或引入非本校学生打架者,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2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打架两次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参与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   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   持械行凶打人者,从重处罚。
(七)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八)   打架当事人,不按管理部门裁定(数目、时间)交纳赔偿费或罚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对赌博者,作如下处分:
(一)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为赌博望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非法经商、非法传销、非法倒卖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学生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经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   学生非法经商、传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 传播、复制、贩卖国家禁止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贴、乱扔废弃脏物,不听劝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学生在上课、自修及午休、晚休时间在宿舍利用电脑玩游戏或观看影视节目、大声喧哗、大声播放广播节目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   违反作息制度,晚上熄灯时间后回宿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在外住宿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   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宿舍住宿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宿舍内养宠物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宿舍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品和私自拉电线,私自拆动用电装置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引起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学生擅自调换宿舍房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着装、举止违反公共场所规定,不听劝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刻制公章,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损坏和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分:
(一)   以欺骗手段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   私拆、藏匿或偷看他人信件、日记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   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   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八)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九)   有下列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1   调戏异性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
2   卖淫、强奸(含强奸未遂)、参与淫秽活动,参与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吸毒、唆使他人吸毒、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酗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在学期内无故旷课者(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根据旷课学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   累计旷课1l-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毕业离校时,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每年新入校的学生,凡是已婚的都要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专业学院登记备案;在校生结婚的,需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所在专业学院登记备案。其计划生育统一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逾期不备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情况下由其所在专业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各专业学院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专业学院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讨论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专业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三)   对在宿舍区违纪的学生,由宿舍管理中心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再由专业学院将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报处理。
(四)   跨专业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五)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   给予违纪学生行政处分时,由专业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材料。
(二)   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处分批准部门出具处分决定并送发有关单位。
(三)   给予违纪的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专业学院公布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给予违纪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公布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以学校名义公布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一式三份,一份由专业学院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交予有关单位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在全校或专业学院班级范围内公布,有必要的应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学生申诉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三十八条    具体申诉事宜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