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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涉外交流合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6-09-27  来源:后勤保卫处  作者:本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涉外交流合作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交流合作是指校内各部门、院系、社团、科研机构、师生、行政人员以学校名义或在学校内开展的各类涉外交流合作,包括:按照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单位和机构已签协议(备忘录)开展的各类项目或活动;与境外单位、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境外人士来访;因公出访;开展境内外合作办学;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开展合作;外籍教师和外国留学生管理等。

第二条 举办国际会议(论坛)、邀请境外人士来校举办讲座(论坛)或学术交流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内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开展涉外交流合作应做到目的明确、内容清晰,合作内容应严格控制在教育领域范围内。

第四条 校内主办单位拟开展的涉外交流合作项目须按照本办法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学校批准的合作项目一律不得开展有关活动。学校已批准的涉外合作项目,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相关单位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条 涉外交流合作项目申请报告经各单位负责人(院长和总支书记;处室负责人)审核通过、签字后送交保卫保密部审核,保卫保密部审核通过、签字后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在开展涉外交流合作过程中,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有关活动过程进行跟踪管控,一旦发现合作对象有开展渗透的行为和动机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相关情况向本单位领导及保卫保密部报告。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如实申报合作内容、合作机构、合作人员、资金来源等信息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开展涉外交流合作的;

(三)涉外合作过程缺乏监管,对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损害和严重影响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保密部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