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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时间:2014-06-27  来源:后勤保卫处  作者:本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校园正常的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现根据国家教委[1990]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联合印发教政(1996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进行的安全秩序、防火、防盗、防投毒、防计算机犯罪、交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有效证件。社会闲杂人员不准进入校园,因公来校办事的同志须持本单位证件、函件、来访会客者须到门卫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门卫对出入校门的人员、车辆以及所携带(运载)的物品,有权查询或限制出入。
   
第四条: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允许,校外各种车辆不得进入或穿行校园。获准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自行车进校要放到车棚或指定地点,不准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内等非存放场所随意停放。
    
第五条: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国内记者须持记者证和工作单位开具的采访证明;港、澳、台以及国外新闻记者须持通过港、澳、台办公室或外事部门批准,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并持有记者证或我国政府外事部门开具的采访许可证。进入校园采访的新闻记者,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违反本规定,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责令立刻离开学校。
   
第六条:禁止非法游行、罢课、张贴大小字报;传播、阅读反动、淫秽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私设广播站和电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非法进行邪教活动。
   
第七条:告示、启事、通知、广告、宣传招帖等,应张贴在指定张贴的位置。散发宣传品、印刷品须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
   
第八条:校举办的各种赛事、舞会以及其他文体活动,一律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指定专人维持秩序,严格遵守规定时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各单位在对外举办的各种进修班、培训班、补习班、文凭和证书班等办班活动,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到保卫处登记备案。非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应按《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工)及亲友一律不准在校内办公室、教学楼留宿过夜,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保卫部门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方可留住,留住人员离校时,须到保卫部门注销登记。学校集体宿舍和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宿客人,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第十条:学生在校内不准喝白酒、摔砸酒瓶、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从事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其他活动。严禁学生打麻将或从事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每天2300后禁止在校园内一切场所大声喧哗、唱歌、弹奏乐器、汽车鸣笛、播放音响等从事其他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二条:注意防盗,贵重物品及现金等要妥善保管,寝室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将多余的钱及时存入校内银行。离开寝室时,要关好门窗,对室外晾晒的衣物,要有人看管,人离开时,要及时收回或托人看管。洗澡时,勿将手表、现金或物品带进浴室,在校内或楼内遇到陌生人要盘查,如有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后勤保卫处。
   
第十三条:凡在校园内上网人员要遵守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活动;严禁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赌博、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宣传邪教蛊惑人心;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四条:严禁保管、携带管制刀具,如跳刀、匕首、三棱刀等,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予追究。
   
第十五第:进入校园的一切人员,都要讲文明、讲礼貌、遵守校规校纪,自觉维护教学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男女同学交往,举止要文雅,行为要端庄,不准有勾肩搭背等粗俗行为,要遵尊重各学生宿舍和大小门卫工作人员,服从管理。出入应主动出示证件,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门时,要主动出示证明,并接受门卫检查,经同意后,方可携带物品出门。
   
第十六条:进入校园的所有人员,都要爱护各种建筑物,教学设备和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维护公共卫生,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或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渣土、焚烧纸张、乱扔果皮纸屑、丢弃废弃物品等。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人员在校内从事无照经商活动;禁止在任何场所张贴商业性广告,经后勤处和保卫处批准临时设立的服务性经营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对违反规定者,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离开校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在校园进行经商活动。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搭建临时建筑物,严禁在校园内饲养猪、羊、狗、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
   
第十九条: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外专、外教、外国留学生以及临时来我校工作、学习、居住、来访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教职工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在校园内肇事,要同时追究肇事者及家长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