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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3-04 来源:后勤保卫处 作者:本站
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和《公安部关于新户口迁移证件使用和制发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户政【1995】023号)的相关规定,在办理《户口迁移证》时请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户口迁移证》不能涂改。
根据相关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对填错的《户口迁移证》,应一律作废,不得涂改后加盖印章使用。如果您发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出的《户口迁移证》中出现项目错误或缺漏,请您向发证部门民警或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更正、补充相关内容后,重新发出《户口迁移证》,不能采用对错、漏项目手工更正或补填后加盖公章的方式予以确认。
如果缺漏的是以下副项,可以不重新发证,凭相关证明在回到我市办理入户手续时予以补充填写。
(一) 出生地为空。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二) 机关为空或只填写到省一级的。
机关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果迁移证籍贯项为空的或只填写到省的,凭原签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开出的证明办理。
(三) 文化程度为空的。凭《毕业证》或其他学历证明办理。
(四) 职业为空的。凭工作单位证明或失业证办理,未成年人无需填写职业。
(五) 婚姻状况为空。凭《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办理。属于大学生毕业分配或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婚姻状况为空的,一律填写未婚。
二、请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
三、在《户口迁移证》正页的签发日期处应加盖签发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加盖的户口专用章要求印模清晰,以便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