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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户口迁移须知

时间:2013-03-02  来源:保卫保密处  作者:本站

一、迁移所需资料(以下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户口必须迁到固定住房所在地,无固定住房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具备以下资料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1、本人《户口簿》和户口迁入地《户口簿》;

2、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招工、招干或调动证明;

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二)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户口原属我市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入我市的,凭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介绍信》、《毕业证书》、《入户指标卡》本人户口簿和单位集体户口簿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由派出所报送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由申请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报派出所主管领导核准后当场办理。

2、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依照规定可以迁移的,由派出所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科核准。